赣国税发[1997]34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18
摘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集团公司其成员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设立的进出口公司出口。属于集团公司自产货物出口,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开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销售给本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出口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7]348号             1997-06-18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兔、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范围

  (一)出口货物实行“兔、抵、退”税的范围仅限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自产货物包括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扩散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集团(包括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的龙头企业为生产某一整体产品或成套产品,将整机产品或成套产品的零部件扩散给成员厂生产的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通过协作合同从另一工业企业取得的零配件、半成品或成品,双方必须有比较固定的长期协作关系。

  (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仍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属于内销,不属于“免、抵、退”税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国税局审定。第一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以后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企业申请,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下达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通知单(见附件二)。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集团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集团公司,只能经营本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集团公司其成员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设立的进出口公司出口。属于集团公司自产货物出口,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开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销售给本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出口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集团公司,其成员企业名单由集团公司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通知有关国税机关执行。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抵、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一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抵、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本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1、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应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出口销售实现的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兔、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实现必须严格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出口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出口销售货物,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出口销售货物,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贷款方式出口销售货物,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为收到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结算清单的当天。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批程序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应按月申报预“兔、抵”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抵、退”税申报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生产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天内,将上月已实现出口销售的出口货物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持下列凭证资料向主管县(市)国税局税政科(股)申报办理预“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远期收汇证明;

  (6)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保证书;

  (7)出口货物外销合同;

  (8)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9)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10)出口退税机关已审核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1)出口退税机关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2)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比一般企业多报一份)及其三个附表;

  (13)当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比一般企业多报一份);

  (14)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关凭证。包括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遍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出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运输发票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等。

  2、县(市)国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县(市)国税局税政科(股)受理生产企业“兔、抵、退”税和应纳税申报后;应即对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申报表》和《江总申报表》以及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报送的各项凭证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

  3、报县(市)国税局领导审批。县(市)国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完毕后应即将审核结果报县(市)国税局领导审批。

  4、签署审核“免、抵”税和当期应纳税意见,县(市)国税局领导审批后,税政科(股)应在《免、抵、退税申报表》和《汇总申报表》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上述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县(市)国税局印章。

  5、告知生产企业审核预“抵、免”税和应纳税情况,税政科(股)应在局领导审签次日内(公休假日除外),将签署了审核意见的《兔、抵、退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出口凭证等退还给生产企业。

  本月销项税款不足抵扣的企业留作下月继续抵扣;本月销项税额抵扣有余的,由企业按县(市)国税局审核后确定的应纳税额到征收大厅办理税款缴交入库手续。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批准确认和税款的退库。

  1、“免、抵、退”税的按季申报。有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需要退税)都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上季度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出口和内销有关情况填报《“免、抵、退”税申报表》和《汇总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报主管县(市)国税局税政科(股):

  (1)经主管县(市)国税局签署审核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免、抵、退税申报表》(第一、二联)及对应的出口凭证资料(见上述预“免、抵”申报应附送的凭证资料(1)至(8)项)

  (2)本季度如有已缴增值税款的,应提供经主管县(市)国税局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还应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本季有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还应报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免、抵、退”税的审核。主管县(市)国税局在审核完季度最后一个月《“免、抵、退”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后,对生产企业报送的季度《免、抵、退税申报表》和《汇总申报表》应与季度各月份申报表对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上述资料退给生产企业。

  3、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出口货物有关信息录入软盘,连同季度《“免、抵、退”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及相应的凭证资料在季度终了后22日内报送给主管其出口退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生产企业不能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将出口货物有关信息录制软盘报送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录入和申报。

  4、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到生产企业(或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报送的《“免、抵、退”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及相应的凭证资料、出口信息软盘后,应根据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计算机交叉稽核,并对《“免、抵、退”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和出口凭证进行对审。然后根据对审和机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在接到报送的表格、资料软盘后1个月内审核完毕,然后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连同申报表(第3、4联)发送给主管县(市)国税局。

  按规定办理“免、抵”税后,仍需要退税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按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将税款退给企业。

  6、主管县(市)国税局在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应及时根据审批通知单上的审批意见对已办理预“兔、抵”税和已征税款的情况进行确认或予以调整。

  7、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在确认其“免、抵、退”增值税的同时,免征消费税,不需单独申报审批免征消费税。

  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检查。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检查,原则上每个年度要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由地(市)国税局组织,可抽调县(市)国税局的人员参加,在每年的二季度进行。省国税局负责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检查的指导,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积极配合检查,并可派员参加检查。

  (二)检查内容主要是,出口货物进销货各项凭证是否合法;内外销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帐核算;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正确;不予“免、抵、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按期转入成本:“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有未经批准自行“免、抵、退”税款的情况;对预“免、抵”的税款是否按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意见及时进行了调整和确认。

  七、出口货物“兔、抵、退”税统计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逐级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给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在退税机关未审批前,可先按县(市)国税局按月审核的预“免、抵、退”税额填报。

  八、我省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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