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不止有义务,也有很多权益

来源:德衡税研 作者:德衡税研 人气: 时间:2018-02-01
摘要:2017年开始,全国税务机关同时展开声势浩大的对外支付核查工作,许多公司突然多了一个特殊的身份扣缴义务人。作为一名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和扣缴义务。许多人可能会问,扣缴义务人只有义务吗?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017年开始,全国税务机关同时展开声势浩大的对外支付核查工作,许多公司突然多了一个特殊的身份—扣缴义务人。作为一名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和扣缴义务。许多人可能会问,扣缴义务人只有义务吗?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际上税收法律法规也赋予了扣缴义务人许多权益,现在我们就来看看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中扣缴义务人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一、《征管法》赋予的基本权益

  《征管法》在总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享有知情权、保密权、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赔偿权以及控告和检举权。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获得上述救济。

  二、获得代扣税款手续费

  《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根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又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按照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为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依法代扣税款后,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

  三、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这一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收入的同时依法履行扣缴增值税义务后,如果是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凭完税凭证等资料,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税款归属权益

  扣缴义务人能够获得许多与扣缴税款归属有关的权益。一是税务机关在计算企业纳税数额时是将履行扣缴义务代扣的税款包含在内的,在重点税源划定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事项中都是视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款计算的,企业一旦成为重点税源企业或取得更高的纳税信用等级,可以享受由此带来的很多权益,如给予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在申报以及发票管理方面的便利。二是地方政府在计算企业纳税数额时也是将扣缴税款包含在内的,纳税额的提升有助于扣缴义务人从政府获得更多的政策和财力支持,并提高与政府的议价能力。

  由此可见,扣缴义务人虽然名字中带有义务一词,但实际上能够享受到的权益还是很多的。因此,多了一个身份不代表单纯多了一层负担,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合法享有法定权益才是一个合法、合格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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