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16
摘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是“营改增”工作的基础环节,各单位要通过调查核实摸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情况,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逐户核实已掌握的各类数据,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业务处理要求

  (一)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调查人员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项目,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传递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3]53号)文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要求,并参照《“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对照表》内容(附件3)判断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对调查核实结果,调查核实人员和纳税人要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上签章确认。

  (二)调查结果的处理

  在实际调查核实过程中,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详细情况可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结果处理规范》(附件4)。

  1.属于“营改增”范围。调查人员应重点核实纳税人实际经营项目、应税信息、普通发票资格信息、定期定额信息,并逐项据实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该单独进行统计。

  2.不属于“营改增”范围。调查人员应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原因说明”栏中填写具体原因。各单位制作《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清册》(附件5),于2013年7月31日前逐级汇总并上报省国税局。不属于“营改增”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实际经营或已停止经营“营改增”业务

  (2)无“营改增”经营范围

  (3)临时纳税人(仅指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的,不包括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4)其他经核实确认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3.无法确定是否为“营改增”范围。对查无下落或无法联系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断是否是“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各单位填写《无法确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清册》(附件6)商同级地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商省地税局研究确定。

  (三)重要表单填写要求

  1.《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调查人员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比照《“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对照表》,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国标行业”、“国标行业明细”及代码;根据纳税人财务制度情况,在“适用会计制度”栏勾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制。

  3.对填制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以及《税务登记表》中的行业、使用会计制度等信息,各县、区局要确定业务骨干审核把关。

  (四)表单印制

  各单位应根据本次调查核实对象数量提前印制调查核实工作所需的各类表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七、时间安排

  1.各单位对地税局2013年5月10前传递的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传递的其他纳税人应在2013年6月10日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请各单位分别于2013年5月24日、31日和6月11日上午下班前,通过FTP:// 91.19.34.21/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营改增数据上报文件夹,逐级汇总上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情况清册》(附件8)和《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清册》。

  2.对地税局传递的2013年5月至7月新登记纳税人信息,应于接收信息后1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于每月底上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情况统计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情况清册》和《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清册》。

  3.2013年8月1日后前来办理“营改增”业务的纳税人,按新开业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向同级地税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的工作安排、要求另行通知。

  八、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科学安排。“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及调查核实工作是国税系统“营改增”工作的重要环节,任务重,程序多,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统筹,切实做好本环节的各项工作。要科学安排,尽可能的实现税务机关一次性调查核实,纳税人一次性报送有关资料,减少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往返次数,减轻基层工作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负担。对工作量较大的个别单位,可根据试点纳税人税源实际,对本通知中确定的工作方式、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对可能出现的人手不够、办税厅拥挤等问题,要提前考虑并做好准备。

  (二)组织培训,提高效率。各单位在开展实地核查前,应集中调查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让每个调查人员明确本次工作的内容、方法、标准和时间安排,确保调查核实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各单位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县(区)局要按规定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尽可能减少纳税人负担,建立高效畅通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调查核实中纳税人遇到的问题。

  (四)收集问题,及时反馈。各级国税机关对调查核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收集、反馈和解决。调查核实操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相关部门联系。对征管类问题,各市(州)局应及时向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报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业务问题请示单》(附件9)。省局将及时进行回复,确保调查核实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征管科技处:胡谋028-86734003,陈波028-86734011。货物和劳务税处:李亚琼028-86734420。收入规划核算处:王明明028- 86734216。

  附件下载:1-9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业务主要表单》

  3.《“营改增”试点行业明细对照表》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结果处理规范》

  5.《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清册》

  6.《无法确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清册》

  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工作情况统计表》

  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情况清册》

  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业务问题请示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5-15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