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一字[2002]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13
摘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2002]12号             2001-03-13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补充规定:

  对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管理问题比照区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0]10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一字[2000]072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