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16
摘要: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1999]214号        1999-11-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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