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监司便函[20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2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对于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对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不予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监司便函[2015]4号       2015-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发布以来,企业年金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委托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开展委托业务的行为不断规范,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但近来发现,仍有个别企业通过高价售卖招标文件等方式,收取高额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变相要求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承担企业招标费用。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选择管理机构时,严禁以售卖招标文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方式,要求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二、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共同抵制各种不规范行为,不得参与存在上述问题的招标或其他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活动,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对于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对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不予备案。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将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对不规范行为及时查处并在网上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2015年1月29日


  年金简介——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按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国外公职人员实行的是DB模式,企业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年金,主要由一开始的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DC模式已经超过了DB模式。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各国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

  (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

  (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

  (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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