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11]19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我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27
摘要:在办理续购发票过程中,窗口工作人员应通过征管系统检查核对业户是否按时申报纳税、已申报收入额与开具发票金额评估是否合理匹配,对未按时申报纳税或申报收入与开票额不匹配的业户,由税源管理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再确定是否供应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我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1]190号      2011-12-27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我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57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发票核定和供应工作

  目前我局“在线开票为主,小额定额发票为辅”的发票供应新格局已形成。鉴于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实现了对纳税人开票情况的实时监控,电子发票数据以税务机关存储数据为准,发票防伪已从单纯的物理防伪向数字防伪转变,因此,电子发票供应尺度可适当放宽。各征收单位要按“分类管理,保证供应”原则,根据业户类型、行业、规模、核算水平和经营范围等综合因素,做好发票核定和供应工作。

  (一)规范发票核定量

  1.发票核定量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业户经营用票量,为业户核定的每月发票用量,并以此作为大集中系统的每月供票标准。我市统一实行发票核定量按最低核定标准核定原则,即:电子发票每月10份,定额发票每月每个面额1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暂不设置最低核定标准。

  2.电子发票除核定月供票数量外,还要核定月开票数量和单张开票限额。一般情况下,核定月供票数量和月开票数量应保持一致。电子发票开票限额实行按最低核定标准设置原则,单张开票限额最低核定标准为3000元。业户单张开票限额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必须经区(市)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加具审批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单张开票限额要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开票需要,保证纳税人95%以上经营业务能按行业类别一次(份)开具。

  业户临时需要调增单月供票数量、单月开票数量或单张开票限额的,应填写《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核定的临时调整期限自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此期间,业户按临时调整的单月供票数量办理领购发票一次,按临时调整的单月开票数量和单张开票限额开具电子发票。

  3.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重点税源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放宽发票供应,增加1倍的发票核定量;对于有实体经营的物业管理、饮食、娱乐、旅店、仓储、租赁、教育、文化、体育等行业业户,可适度放宽发票供应,比其它行业增加30%的发票核定量。

  对于规模较小或经营场地不确定的建安、代理、咨询、广告等业户,其发票核定量的确定,要认真核实经营情况,严格审核从严把握。

  (二)规范发票发售

  业户领购发票一般规定为每月领购一次,每次领购数量不能超过发票核定量,特殊情况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可增加领购一次。单月领购发票超过两次的,业户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调整发票核定量,按新的发票核定量领购发票。如果业户发票库存数量(按单个票种计算)超过2个月发票核定量的,则不能购票,售票窗口不予售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税源管理需要,对业户分类发售发票,确保供票与管理两不误。

  1.新办业户。对新办业户,自首次发售发票后半年内实行限量供应,每次限发售1个月核定量。对已发售发票的新办业户,正常申报纳税超过半年后,转为一般业户管理。

  对新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域总部企业,经分管征管的区(县)税务机关局领导审核后,每次发售可放宽到3个月内的核定量。

  2.持续经营、及时纳税超过6个月的业户。

  (1)固定业户每次发售发票数量不超过3个月核定量;

  (2)有固定经营场所、无相关执业证照的临时登记业户,每次发售发票数量仍为1个月核定量,且每次发售发票时应办理验旧供新手续(电子发票应办理作废验销手续)。

  (三)规范特殊发票管理

  领购专业发票和核定特殊的开票项目必须持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1.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须持《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领购道路客运限额发票须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和交通部门审批文件,核定“客运旅游包车业务”开票项目必须持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

  3.核定“保险中介服务”开票项目,要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有效期内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4.核定“国际海运业运输”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开票项目,要提供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有效期内的批准文件(证书)和“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5.其它特殊行业发票或核定开票项目,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范围

  除下列情形暂时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外,广州市内固定业户(即在本市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业户,下同)应领购并自行开具发票,原则上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业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停止发售发票或收缴发票措施的;

  2.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且业户没有领购相应发票,由业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执行的法院开具发票;

  3.固定业户每年发票开具份数不足5份,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

  二、加强发票日常管理

  (一)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业户首次领购发票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不需实地调查:

  1.定额发票每个品种5本以内;

  2.电子发票按发票核定量和单张开票限额的最低标准核定的。

  (二)其他需实地调查的发票领购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实地调查发现业户不具备经营条件或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时停止供应及开具发票,并向业户发出相应文书。

  (三)业户增加开票项目、增加开票数量(供应数量)和单张开票限额,要提交《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税收管理员接到业户申请,5个工作日内下户实地调查。

  (四)业户单月累计有两次或以上购票记录的,售票窗口暂不发售发票,待业户办理调整发票核定申请后按新的发票核定量发售发票。

  (五)在办理续购发票过程中,窗口工作人员应通过征管系统检查核对业户是否按时申报纳税、已申报收入额与开具发票金额评估是否合理匹配,对未按时申报纳税或申报收入与开票额不匹配的业户,由税源管理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再确定是否供应发票。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业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应按内部呈批流程,经科、所(分局)负责人审批后,由税收管理员在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将业户“开票状态设置”改为“关闭”。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业户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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