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部分已落地实惠政策简明问答——税收政策

来源:新华社 作者:新华社 人气: 时间:2022-06-21
摘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部分已落地实惠政策简明问答——税收政策

  42.如何理解和享受原辅料“零关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0年11月1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纤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等共计169项8位税号商品。

  3.2020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明确“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督,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等管理制度。

  4.2021年12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明确增加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至此,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原辅料商品增至356项。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的企业。

  2.哪些原辅料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①《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所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所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补增清单》中列明的共356项8位税目商品。

  ②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3.对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零部件管理要求有哪些?

  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①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②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③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对“零关税”原辅料及其加工制造的货物处置要求有哪些?

  ①“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

  ②直接出口的,无需补缴税款,按照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操作流程】

  1.申报“零关税”原辅料进口通关手续

  企业在设立专用电子账册后,便可向海关办理“零关税”原辅料进口手续。具体为在“单一窗口”一次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填报核注清单+报关单(备案清单)。

  2.特殊填报要求

  ①监管方式:“零关税”原辅料进口、制成品出口、内销等时,监管方式按照“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代码0715)及相关监管方式申报。

  ②征免性质:“零关税”原辅料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免性质填报“零关税原辅料”(代码591);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免性质填报“原辅料部分征税”(代码592)。

  ③分开申报:企业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对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零关税”原辅料与其他“零关税”原辅料分开申报。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海关累计办理300余票“零关税”原辅料进口通关手续,货值34.4亿元,减免税款超4.68亿元。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口“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经海关批准并办理补缴税款等相关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自主备案,自主核定。企业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可以自主备案电子账册商品信息,自主核定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核销手续,自主缴纳税款。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全程跟踪。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零关税”原辅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43.如何理解和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0年12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发布了包括小客车、房车、飞机、汽球、飞艇、游艇、帆船等共100项8位税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和边界,便于企业明晰享受政策的认定标准、使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4.2021年1月5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仅限于企业营运自用。

  2.哪些交通工具及游艇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①《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中列明的100项8位税目商品。

  ②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3.如何认定享受“零关税”主体资格

  ①名单管理。进口企业按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列入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名单后,进口通关时自动享受“零关税”政策。

  ②省级管辖。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企业名单,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海口海关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③动态调整。主体资格可以随时申请,企业名单的审核确认条件根据海南自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的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处置要求有哪些?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则上不能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操作流程】

  1.申报“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资格

  企业首次申报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前,应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主体资格。经确认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

  2.进口许可及通关

  ①入网备案。进口单位(含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网站业务系统完成海关企业注册备案,领取《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②进口许可。进口单位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商务厅--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版块进行办理。

  ③海关注册。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④进口通关。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海口海关共监管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货值20.04亿元,减免税款5.08亿元,主要进口货物为帆船、游艇、甲板货船、汽车等90艘(辆)。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车辆:6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

  2.实施年报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

  3.按政策规定营运。

  ①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贸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的国内外航线。

  ②游艇运营范围为海南省。

  ③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在海南自贸港,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贸港到内地 “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44.如何理解和享受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1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10类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21年3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申报、管理、使用等重要事项。

  4.2022年2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明确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新增8项可享惠商品;并明确扩大政策适用主体,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适用条件】

  1.哪些单位可享受该政策?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哪些自用生产设备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明确,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扩大了“零关税”商品范围,新增的8项商品为:过山车;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碰碰车;运动模拟器和移动剧场;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其他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游乐场娱乐设备。

  3.如何认定享受“零关税”主体资格?

  ①名单管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②省级管辖。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在实现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相关主管部门将上述企业名单函告海口海关。

  【操作流程】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海关注册登记。

  企业办理海关注册手续,有以下几种方式: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我要办事→选择地区→帐号注册或登录→企业资质→海关通用资质。

  ƒ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证合一”渠道申请海关注册登记。

  ④前往企业所在地海关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现场办理。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政策项下共进口货值4.4亿元,减免税款8808.8万元。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仅限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3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

  2.实施年报管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使用情况的报告。

  3.按政策规定转让、贷款抵押、出境或出口。①转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转让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自税款补缴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之日起,“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解除海关监管。

  ②抵押。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

  企业不得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③出境或出口。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补征相关税款。

  45.如何理解和享受国家级展会进口展品免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国家级展会境外展品在展期内进口和销售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政策由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2.2021年4月19日,商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办好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

  3.2021年4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岛封关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适用条件】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销售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

  【操作流程】

  1.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向海口海关统一报送。

  2.计划免税留购或正常征税留购的,要提前与主场运输服务商联系,确定展品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和一般贸易清关条件要求方可完成清关、留购。

  3.需免税留购的展品,在展会结束后,经海关核查方可放行,具体流程可与主场运输服务商沟通。

  4.境外展品进口参加消博会所需文件包括:海运提单正本一份、电放海运提单副本一份、空运提单副本一份、熏蒸证明或非木质包装证明正本一份、消博会进境物资清单一份、装箱单、其他通关所需材料(视产品种类特性单独确定)、展位确认书(由各馆馆长提供)。

  5.具体报关流程及相关事宜可与主场运输服务商沟通。

  【实施效果】

  2021年5月7日-10日,商务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口共同举办首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参展企业1505家,参展品牌2628个,来自70个国别和地区,专业采购商超过3万人,进场观众24万人次。首届消博会使用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政策的展商共25家,总货值约为32万美元。

  第二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预计于2022年上半年举办,目前招商招展工作已顺利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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