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部分已落地实惠政策简明问答——税收政策

来源:新华社 作者:新华社 人气: 时间:2022-06-21
摘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8.如何理解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2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20年7月,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4.2020年9月,海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琼税发〔2020〕79号),对企业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

  5.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在国家现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目录基础上,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143项。

  6.2021年3月,海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适用条件】

  1.海南自贸港2025年全岛封关前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何不同?

  2025年前,仅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5年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25年前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有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1月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以目录所列产业项目为判定依据,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目前,内资方面,2019年版全国的鼓励类产业是821项,海南在享受这821项的同时,另外增加143项。外资方面,2020年版外商鼓励类产业目录,全国480项,海南全部享受,还额外增加50项。

  3.2025年前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是什么?

  企业享受此项政策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3.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4.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法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企业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5.判定企业是否实质性运营的标准有哪些?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明确: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6.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否是鼓励类产业企业?

  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所列举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7.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判定是否为鼓励类产业企业方面存在争议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省税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琼税发〔2020〕79号):

  1.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应与企业充分协商,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的,税务机关将争议事项上报至海南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收到争议事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2.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由海南省税务局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海南省税务局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8.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如何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9.2025年前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起止时间如何界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0.企业如何办理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

  ①进入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

  ②季度预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在A200000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相应选择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填写本年累计优惠金额。

  ③年度汇算清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本年优惠金额。

  【操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执行。

  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省税务局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49.如何理解和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提出,(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3.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提出,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4.2021年3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本目录执行。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执行。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且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项目的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增”投资的时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属于鼓励类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满足哪些投资形式可以享受该政策?

  满足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境外所得范围: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免税条件: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操作流程】

  1.备案或者核准境外投资企业: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施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备案管理流程:

  (1)发改委立项:企业首次立项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登录,核准申报向发改委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后在“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变更备案》,接到备案通过后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批发证:企业首次审批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办理事项:资格类,境外投资管理(无纸化版)提交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接到备案通过后在“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汇管理局备案: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备案由银行收集资料进行备案跟付汇。

  3.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4.如何计算:

  (1)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海南A公司成立于2018年,并当年度持有一家境外公司10%的股权,2020年1月追加投资后持股比例达到30%,2021年境外公司按照30%持股比例分回3000万利润,那么只有3000÷30%×(30%-10%)=2000万,能享受新增境外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A公司是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2021年5月在香港投资设立一家持股100%的B公司,B公司又在深圳投资设立一家持股100%的C公司。那么A公司对B公司的境外投资所得免税,香港的B公司取得来自于深圳C公司的股息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即实际税负为0),但由于香港地区的利得税法定税率为16.5%,海南A公司从香港B公司取得的新增投资股息收入应可享受境外投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施效果】

  这一政策不仅直接降低了海南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50.如何理解和享受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2.202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三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适用条件】

  1.政策执行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3.2020年1月1日起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或无形资产。

  3.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操作流程】

  企业享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履行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和年度申报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即可享受优惠。

  【注意事项】

  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加速折旧(摊销)只是递延纳税,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规划,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51.如何理解和享受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2.2020年9月3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2020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详细规定船舶退税的备案、申报办理、后续管理等业务流程及操作。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从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进船舶,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且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可适用船舶退税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应退税额?

  船舶退税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运输企业购进船舶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操作流程】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离线版)、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或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船舶退税的备案及申报。

  1.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借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2)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2.在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借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1)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重复提供)

  (3)《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4)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施效果】

  2020年12月税务总局发布退税管理办法当月,注册“中国洋浦港”的“远兰湾”轮便成为国内首笔“境内建造从事国际运输船舶退税”的业务,目前已办理6艘船共计2.84亿的退税,大大降低了企业购船成本。推动过程中还形成了制度创新,国际运输船舶出口退税税库联动、限时办结,船东的船舶退税款实现当天申请当天到账,得到船舶企业好评。

  52.如何理解和享受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2021年1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号),发布了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有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经停港,自海南省洋浦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条件】

  1.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的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二是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三是出口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2.运输企业、运输工具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3.启运港、经停港有哪些?

  启运港和经停港不做明确划分,可以互换。共包括15个港口: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操作流程】

  办理备案及申报退税

  ①申报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②申报出口。企业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出口,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③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④结关核销。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洋浦共开展了2单启运港退税业务,运输路径均为南沙口岸启运经洋浦中转出口至东南亚,累计退税金额139695.78元(其中首单64650.12元,第2单75045.66元)。从实施效果来看,出口企业在4月8日南沙口岸放行后即可申请退税,实际税款于4月13日退到企业账户,出境船舶实际离境时间为4月30日,较常规业务模式提前退税约17天,有效缩短出口企业资金占用周期。

  来源: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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