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劳字[1998]31号 安徽省劳动厅 卫生厅 建设厅 教育委员会 电力工业局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特困户给予有关收费减免照顾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31
摘要:下岗职工特困户凭《特困证》到当地供电局登记,全省总户数控制在3万户以内,由当地供电部门给予每户每月8度生活用电电费的现金补助。电费补助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用于发放电费补助的资金,由电力系统职工捐助和电力部门自筹。

安徽省劳动厅 卫生厅 建设厅 教育委员会 电力工业局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特困户给予有关收费减免照顾的通知

皖劳字[1998]31号                  1998-07-31

各行署、市劳动局、卫生局、建委、教委、供电局:

  为了切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特困户,在就医、房租、水电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照顾,为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帮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有关收费减免照顾的适用对象和办理享受减免的程序。

  凡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特困户(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均属于可享受有关收费减免照顾的对象。

  办理享受有关收费减免待遇的程序是,由特困职工本人申请,企业核实,居住地街道予以证明,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安徽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特困证》(该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制样,以下简称《特困证》)。下岗职工特困户凭证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收费减免的待遇。

  《特困证》的发放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条件,扩大范围。《特困证》实行年检制度。

  二、有关收费减免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1.子女就学。下岗职工特困户有子女就读中、小学的,凭《特困证》到所在省辖市的区教委或所在县(市)的教委办理登记后,可减免其就读子女的学杂费。所在学校受理该类学生学杂费减免时,不受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计[1997]57号文件的减免学杂费控制在学生总数5%以内比例的限制,予以统筹解决。

  下岗职工特困户的子女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凭《特困证》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减免学费,学校应根据《安徽省普通高校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和省教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奖、贷学金管理及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计[1996]5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并给予办理减免手续。

  2.就医。下岗职工特困户持证本人,到卫生部门确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就诊单位就医,凭《特困证》免缴普通门诊挂号费;以保证基本医疗为原则,其适用药品按进价收费;住院期间可减免40%床位费(按国家定价);因病情需要做CT、核磁共振检查,可减收30%的检查费。

  3.房租。下岗职工特困户租住公有住房的,在规定的居住面积标准内,凭《特困证》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每月可以减免房租费30%~50%。

  4.水费。下岗职工特困户凭《特困证》,到当地自来水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居住在省辖市市区,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水费;居住在县城(包括县级市区)的,每月每户免收3立方水费。超过部分仍按规定标准收取。

  5.电费。下岗职工特困户凭《特困证》到当地供电局登记,全省总户数控制在3万户以内,由当地供电部门给予每户每月8度生活用电电费的现金补助。电费补助每半年或一年领取一次。用于发放电费补助的资金,由电力系统职工捐助和电力部门自筹。下岗职工特困户的日常用电仍按实际用电量和统一电费标准正常收取。

  6.市内公交。下岗职工特困户持证本人(包括就读中、小学的子女),凭《特困证》到当地公交公司办理乘车月票时,给予减免50%的票价款。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劳动、教委、卫生、城建、供电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确定经办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各个环节的衔接,确保给予下岗职工特困户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到户,兑现到人。各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部门摸清下岗职工中特困户的底数,造册登记,建档立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情况,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经常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做好优惠减免政策的宣传,使下岗职工特困户能够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