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机动车发票,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来源:中国税务 作者:毕喆 人气: 时间:2021-05-19
摘要: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规则的变化。

  机动车涉票虚开案件时有发生,既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又严重侵害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确保消费者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确保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应变化,笔者梳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注点:

  一、机动车发票概念范围有扩充

  之前,我们通常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简称为机动车发票,而本次《办法》中所称机动车发票,既包含终端消费环节开具使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还包括生产、经销环节开具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办法》明确要求,仅有机动车的终端消费行为才能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就避免了以往出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功能的滥用。

  另外,机动车发票不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作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开具和接受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会依据《办法》增加单独的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对于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则不能使用该模块开具。

  二、对机动车企业的精准监管与归类管理

  对于机动车发票实施精准监管的核心要义体现在《办法》第七条规定上,利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这种唯一性标识,对机动车源头企业(国内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采取车辆电子信息与发票信息的紧密关联,保证了源头环节的票实相符,随后借助“以进控销”的管理规定,实现流通环节的逐级跟踪,最终确保了机动车发票在终端消费环节的征税职能。

  具体来说,车辆电子信息好比车辆的出生证明,该信息一经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合格证管理系统便正式生效且不可随意变更。随后,机动车源头企业通过在发票上注明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是将发票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人工的票据关联后,税务部门就可以凭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为每一辆车登记造册。后续的机动车流通中再遵循“以进控销”发票开具规则,即必须先取得购进的车辆电子信息,才能对外开具机动车发票。所以,税务部门能精准监管其全生命周期的流向,直至完成车辆购置税的申报缴纳。

  由于不同机动车企业所处环节不同,其销售方式和渠道各具特点,税务部门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销售方归类划分为五种类型:(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不同类别机动车企业一方面要注意具体发票开具使用规则的区别,比如,生产企业在开具发票前虽然没有前置条件,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合格证管理系统关联匹配,而进口企业在开具发票前,必须先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才能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等同于“以进控销”管理;另一方面注意及时调整其业务运作方式,满足源头环节票据关联或流通环节“以进控销”的管理要求,尽早适应分类分级服务管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规则的变化点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规则的变化。

  1.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这是实现发票流与货物流同向流转的前提,也是实施“以进控销”的首要规则。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通过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且清单中“规格型号”栏的填写也必须遵循上述规则。

  2.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若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规格型号”栏需要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才能确保该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回退至销售方,从而不影响该车辆的再次销售和开具发票;如果仅涉及销售折让,那么“规格型号”栏则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可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但这需要企业事后手动完成发票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票据关联,会降低下游受票方获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属于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

  四、办法实施日期与试行期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但是对于机动车制造日期或进口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仍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比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为了确保《办法》相关监管机制的平稳运行,自2021年5月1日起将持续两个月的试行期,在此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企业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合格证原件及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系统进行手工维护,从而修复车辆电子信息的归属关系。另外,2021年5月1日也将同步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考虑到各地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库存量较大,本着节约原则,明确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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