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改组中涉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19
摘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7月1日经济重组日至同年9月10日实际工商注册成立期间,实际模拟企业经营成果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模拟报表中多提的所得税费用,应转为中国铝业公司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改组中涉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261号      2004-02-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铝业公司《关于明确中国铝业公司改制中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铝财字[2003]284号),经研究,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上市所得税政策,现将中国铝业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以前年度模拟虚增的所得税费用的处理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有企业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必须有连续数年的盈利会计记录。为此,改制后的新公司法律上正式成立前,以现有企业有关优质资产模拟的会计主体或经济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仍应当由现存的改制前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模拟会计主体或经济实体按模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超过现存改制前企业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的部分,应该作为现存企业投资者的权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7月1日经济重组日至同年9月10日实际工商注册成立期间,实际模拟企业经营成果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模拟报表中多提的所得税费用,应转为中国铝业公司权益。

  二、关于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实际完成工商登记前的所得税问题

  中国铝业公司改制上市的资产涉及多个省市,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10日注册后,各分公司当年未全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中国铝业公司当年没有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存续公司分开独立纳税。鉴于国务院有关会议纪要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改制后多缴所得税用于补贴存续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所得税返还的有关意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11日至年底正常运行日与独立纳税日之间,因改制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应全额转为中国铝业公司权益。

标签: 制造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