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相关政策

来源:中惠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中惠会计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8-02-28
摘要: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局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

  (二)政策操作执行流程

  按照88号文件和3号公告规定,可以梳理出以下主要政策操作执行流程:

  1.利润分配企业在支付分配利润时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需要在利润分配企业支付分配利润时暂不纳税的,按下述流程办理。

  首先,境外投资者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其次,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三项结果无误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再次,利润分配企业补填《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信息。

  最后,利润分配企业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两项资料。一是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是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在这个流程中,境外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只需填报《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无需提供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交易原始资料。

  2.境外投资者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对于部分境外投资者应享受未享受政策的,文件给予了补救措施,即可以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办理追补享受暂不征税待遇时,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三项资料。一是《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二是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三是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在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要分别退回税款的不同情形计算退税数额。

  例如,境外A企业为境内B企业股东,2017年8月1日B企业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投资方A企业分配5000万元利润,其中,4500万元用于转增B企业实收资本,500万元用于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在满足88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提下,A企业可按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申请退回已经源泉扣缴的税款。

  如果已经源泉扣缴的500万元税款退还给扣缴义务人(即境内B企业),则500万税款可全额退还,待境内B企业将该500万退税款作为股息实际分配给境外A企业时,再按规定扣缴股息预提所得税。如果已经源泉扣缴的500万元税款退还给纳税人(即境外A企业),该500万元退税款作为境外A企业从境内B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规定缴纳50万元的股息预提税,境外A企业实际获得的退税款应为剩余的450万元。

  3.停止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在两种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应停止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并申报补缴税款。

  一是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股息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款。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遇有节假日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前或者按照88号文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税款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鼓励类投资项目规定的交易证据、财务会计核算数据等资料。

  二是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后,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三)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往往会涉及境内外多个主体、多个税务机关以及政府部门,因此需要加强各部门的协同管理和服务。这方面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制定了利润分配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间征管协作办法

  3号公告规定,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转发相关信息,以便于其后续管理。

  在后续管理中,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以下两类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以便于相应税款及时补征:

  一是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二是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2.建立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为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判定,88号文明确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即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两个目录规定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四)划分遵从责任

  暂不征税的税款为实行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鉴于此政策操作的特殊性,88号文件和3号公告在遵从责任划分上做出了不同于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的安排。

  1.利润分配企业遵从责任

  境外投资者申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进行操作,按照“合法”“合理”和“方便操作”的原则,文件明确,利润分配企业应适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经适当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利润分配企业的适当审核义务,限于利润分配企业可以掌握并有责任确认的信息,无意增加其难以遵从的负担,具体审核内容和事项参见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但因审核过错导致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应承担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责任。

  2.境外投资者遵从责任

  不同于一般源泉扣缴情形下的纳税人责任,作为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主体,按照权益和责任对等的原则,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境外投资者承担的责任具体有以下两项:

  一是因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有误,致使利润分配企业错误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按照88号文第四条和3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二是境外投资者享受了暂不征税待遇后,如果收回投资,但未按照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境外投资者承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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