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局出台74项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服务业发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6
摘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03号),结果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南京市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扶持当地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74项税收优惠政策。...

  63、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扶持企业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

  6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65、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十二、扶持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

  66、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67、代办进出口业务。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

  68、委托开发房地产业务。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委托方)将项目交给其他单位(受托方)开发的,受托方的营业额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代为支付的规费、设计费、施工费、设备及材料等代收转付费用后的余额。

  69、旅游业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0、广告代理业务。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代理费后的余额。

  71、拆迁代理。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72、商标代理。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73、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74、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14 发文字号: 宁地税发[2008]103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教育事业发展

  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8、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1、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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