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2023]2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25
摘要: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强化实施督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服务,推动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最大程度释放稳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2023]25号           2023-4-25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广清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加快推动《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一)落实“六税两费”税费支持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措施。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五)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最优标准顶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顶格执行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六)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增量、扩面、降价,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综合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和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清远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七)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协助申请省级补助。(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

  (八)对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且符合贴息条件的,协助申请省级利率贴息。(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

  (九)发挥市信贷担保资金下的“科技信贷”模式的增信分险作用,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融资贷款提供支持。(市科技局、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

  (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2023年6月30日前,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推动消费扩容提质升级

  (十一)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整合经销商、金融、保险等有效资源,开展多阵地、多品类、广覆盖的“汽车消费节”活动。(市商务局负责)

  (十二)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建设,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逐步实现有条件的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充电桩(站)和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省下达充电桩建设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三)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市公安局负责)

  (十四)优化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五)鼓励家电等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支持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组织商圈、企业联合品牌家电企业通过发放补贴券、满减抵扣券、门店大促销等优惠方式,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的促销力度。结合县域商业行动示范县建设,推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十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断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政策,加强租赁保障住房用地保障。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首次购房、合理支持二套住房。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积极落实我市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政策,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十七)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公司债券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支持房地产企业用好股权融资政策措施。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全力以赴保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八)根据国家要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招标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按预售许可设立监管账户,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补充企业资金流动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负责)

  (十九)积极争取省级文化、旅游、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推动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4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100%比例暂退、缓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时跟踪已办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二十)积极组团参加广东省旅博会、深圳文博会等文旅展会,加强与大湾区城市旅游交流。继续深化广清韶、华南五市旅游联盟合作,不断拓展省内外旅游客源市场。推进北江两岸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建设,打响北江夜游品牌。推广应用“清远市旅游年卡”“广清惠民旅游年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商务局负责)

  (二十一)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综合服务站。引导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加快组建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清远市子平台,促进我市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开展“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试点工作。在清城区飞来峡镇、连州市连州镇、连南县三江镇和阳山县阳城镇各建设1个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综合服务站。(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负责)

  三、发挥有效投资关键作用

  (二十二)充分发挥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重大项目清单,细化分解落实全年重点项目投资任务,强化项目建设督导和跟踪服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三)谋划储备一批战略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盘子”,积极争取上级土地、资金等政策支持。衔接推进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涉清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四)强化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机制,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探索扩大“承诺制”适用范围,“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全面提高审批效率。(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五)深化市级重大项目用地用林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定年度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服务保障清单,统筹保障重大项目所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林地定额等自然资源要素。加大力度探索市区工业类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实现工业类项目拿地即可开工。(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

  (二十六)积极向上级争取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对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市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项目用能需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积极争取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全力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和政府激励有效带动民间投资。(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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