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人社文[2022]146号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疫情后困难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八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3
摘要:进一步保障困难务工人员劳动权益。全面畅通劳动者欠薪维权渠道,指导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保障核心制度,依法维护困难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疫情后困难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八条措施的通知

泉人社文〔2022〕146号                    2022-06-1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工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现将《进一步加强疫情后困难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总工会

2022年6月13日

进一步加强疫情后困难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后困难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经研究,现制定如下八条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困难务工人员信息台账。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对困难务工人员就业状态进行摸底登记,做好信息归集,建立健全就业帮扶台账,进一步提高岗位援助的针对性和匹配度。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加强困难务工人员就业援助。完善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务工人员,以“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抓手,引导参加招聘求职,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人策匹配等服务,帮助实现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开发拓展公益性岗位。引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开发一批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看护、治安联防协管、乡村道路维护、林木看护、保洁绿化、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村级就业社保协管、校园交通维护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无法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充分发挥就业政策托底帮扶作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进一步鼓励企业招收困难务工人员。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困难务工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一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该项措施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进一步鼓励困难务工人员参加培训。引导困难务工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本领。对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属紧缺工种的按650元/人给予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等级给予700-3000元/人标准不等的补贴,属紧缺工种的按照规定相应上浮补贴标准,最高按3900元/人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强化困难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积极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鼓励失业人员增强再就业信心。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困难务工人员,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进一步加强困难务工人员临时救助。各级民政部门对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由本人凭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证明,向务工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核实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经县级人社部门核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批、公示后,按不低于当地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关爱行动,积极开展常态化送温暖慰问活动,对符合工会临时帮扶条件的因疫致困职工家庭给予每户1000-2000元的帮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进一步保障困难务工人员劳动权益。全面畅通劳动者欠薪维权渠道,指导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强化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保障核心制度,依法维护困难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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