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三[1989]862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10-30
摘要:有关区县分局接到通知后,抓紧组织贯彻落实。并于11月底前将1989年1-3季度已征税款(不含1988年11-12月份税款)按有关征免规定办理退补税手续。对其减免税申请人再另行批复。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反映给市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三[1989]862号               1989-10-30


  1.对公交总公司所属的人汽一公司、二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在1989年内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对人汽一公司、二公司、电车公司、公司机关、科研所、党校等六个实行财政大包干单位的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等用地,考虑到今年政策性亏损等实际情况,在1989年内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公交总公司所属的长途汽车公司有关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4.对公交总公司所属的其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并分别由其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5.有关区县分局接到通知后,抓紧组织贯彻落实。并于11月底前将1989年1—3季度已征税款(不含1988年11—12月份税款)按有关征免规定办理退补税手续。对其减免税申请人再另行批复。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反映给市局。

  附件:国税地字[1989]9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1989年10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