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7]45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08
摘要: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5号      2017-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税屋附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税屋附件: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核算、披露的有关要求,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各类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或者特定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者测算资产的更新或者复原重置成本;

  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

  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

  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正确的评价。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 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原则及其与资产评估准则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受理相关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七条 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八条 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醒委托人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日、减值测试日、首次执行日等。

  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中特定会计事项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处取得的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等详细资料,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有关资产、负债进行妥当的分类。

  第十四条 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该评估对象与被购买方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对象不同。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识别及计量。

  第十五条 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包括商誉在内的各类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可能是单项资产,也可能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其中,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对象一般以资产组的形式出现;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对象主要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形式出现。

  第十六条 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期限及租金内涵等对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包括租期、租金收取方式、约定租金相对于市场租金的差异、租金内涵、特殊使用目的、分割或者合并使用的差异等,剔除不属于评估对象收益以及非正常因素的影响。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是否以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为计量单位、资产核算分类、混合金融工具是否分拆等重要影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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