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扣缴税款,总体“补+罚”结果可能差不多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3-04
摘要:从现行税收规定来看,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对纳税人追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一般补扣的往往是仍然有支付所得关系的。

未扣缴税款,总体“补+罚”结果可能差不多

  从现行税收规定来看,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对纳税人追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一般补扣的往往是仍然有支付所得关系的。

  看过多地多个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被税务机关发现之后的处理案例,其中多数案例处罚结果是两类:一是处以0.5倍罚款,二是处以1.5倍罚款。

  又看到某地对于某进出口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例,基本情况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情形,基于本文主题,说一下其中的个税方面问题:税务机关通过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现,账户记录的资金理财收入、发放给该单位股东的分红和部分员工的工资支出等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实质就是该公司“隐匿收入+未扣缴个税”,进一步就是通过隐匿理财收入,帐外发放分红和工资薪金,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税务机关据此处以0.5倍罚款。

  对于未履行扣缴工资薪金类的个人所得税的,就实务中来说,以处以0.5倍的起点为处分度的是常态,就像偷税大多数处罚的是0.5倍罚款一样,既要让被处罚人交得起“税款+罚款”,能够最终交清结案,又要有必要的惩罚的实际效果。当然,对于恶意逃避纳税的行为,会相应依据案情实际提高处罚程度,直至对扣缴义务人最高3倍、偷税最高5倍的处罚;对于有从善悔过表现的,会依据特殊的规定,按照低于下限的程度(如0.4倍等)减轻处罚,直至免于处罚(这种减轻处罚近年来逐步出现并增多,与政治生态环境也有很大关系吧)。

  对于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罚,细心的人会发现还有一个特殊的“惯例”(当然不是属于不成文的规定,仅仅是一种显露出来的现象):如果税务机关能够向纳税人追缴的或者扣缴义务人能够并且实际会履行补扣手续的,基本上是0.5倍的处罚居多;但如果扣缴义务人不能补扣的或者税务机关也难以向纳税人追缴的,基本上是处以1.5倍的处罚居多。某地税局的一个处罚案例则变现得淋漓尽致:对未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类综合所得,纳税人同意补扣,处以0.5倍罚款;对随机赠送的礼品,因无法实现补扣,处以1.5倍罚款。同一行政处罚书,对同样情节的未扣缴行为,依据后续是否补扣给予不同的处罚。

  就其原因其实道理也很简单:能够追回税款的,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处0.5倍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无法补扣或不愿意补扣,以及税务机关难以向纳税人追缴的,在实务处理中基本上处以1.5倍的处罚。这样的处罚结果的真实意思就是实现“补缴流失了的税款金额+0.5倍的行为处罚”。从总体上来说,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最终追回的总金额的结局是基本一样的,追回了本金,又达到处罚警戒的目的,这就是征税权力的“制度性保障”。

  实务就是务实,许多事情都是从综合结果的效果来考量,并不需要更多的理论或依据的解释,传达的意思懂了就行。这也大概就是存在必要的处罚幅度的奇妙之用。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一叶税舟



  2008年9月的解答——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如何处罚

  问题: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后是否要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未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提示: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进行处罚。

  来源:安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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