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4-20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其中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营改增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等相关的配套文件。

本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涉及纳税人户数多、行业广、业态复杂,税收制度设计上,既要考虑遵循规范的增值税税理原则,也要兼顾原有营业税政策的过渡;既要保证所有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兼顾不影响财政体制;既要方便纳税人操作遵从,又要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在方方面面兼顾的前提下,税收制度上就必然安排了许多过渡性政策,同时也有许多制度上的尝试和创新。税收征管是落实税收政策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重要的工作内容,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抓手,无论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都采用了信息化手段“以票控税”的措施。为配合营改增各项税收制度的执行,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如期顺利实施,本次在发票使用和开具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和新的变化,甚至是突破,既涉及纳税人自开发票,也涉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既涉及机构所在地国税局,也涉及项目所在地国税局;既涉及国税局,也涉及地税局。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人类型,明确了发票使用的种类和范围。为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还扩大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为方便纳税人掌握和税务机关执行,现将发票使用和开具的有关问题讲解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 相关背景
首先,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背景。
1994年我国确立了新的增值税制度,加上近几年推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与大部分开征增值税的国家相同,我国的增值税也实行“凭票扣税制”,即纳税人凭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税款。这一制度不仅是国际通行做法,更重要的是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核算,符合我国的国情、便于实施,客观上还有增值税链条购销双方通过发票相互制约维护税基的优点。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税制改革实施初期,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从事倒卖、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非常猖獗,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大案要案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威胁到新税制的实施。我国实行增值税制度必须依靠强大、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作支撑,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成为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关键所在。为了有效遏止利用专用发票进行的涉税犯罪势头,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害,国务院领导同志曾亲自指导和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事宜,决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人民币管理,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专门印制,并对发票造假以偷骗国家税收的行为采取直至极刑的严厉惩治措施,同时要求我们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1994年开始,以加强专用发票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开始着手建设,2003年7月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面覆盖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税工程二期的建立,对防范和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依托该系统实现了增值税“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闭环管理,有力打击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保障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未能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管理系统。二是未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全部信息进行采集和管理(技术上只能采集数字,不能采集汉字如购销单位、货物品名等),并且按月采集数据的时效性也难以满足管理的需要。这使得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管理漏洞进行各种不法活动,甚至铤而走险的问题日益突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买卖真发票、填写假内容、骗取抵扣款。比如,加油站利用个人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机会,与其他企业或通过中介交易,对外开具销售铁矿石或其他货物的发票用于骗抵国家税款。这类问题,仅靠税务人员进行人工核对堵漏,特别是异地人工核对堵漏是很难解决的。粗略估算,每年流失税收上千亿元。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营业税和营业税发票将终结使命,纳税人将全部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大量生活类服务业下游受众一般是个人,而个人往往又不索取发票,这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剧真票假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利用信息化手段彻底解决“发票乱象”提供了机遇。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