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15]144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3
摘要:建筑项目要按月掌握工程进度、完工情况和收付款情况等,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月掌握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收入、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和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进度、开票情况和完税情况。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函[2015]144号       2015-04-23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各片区稽查局:   

  针对近期各地陆续出现的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购房款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走逃失踪,致使购房业主无法取得发票,影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强化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加大纳税评估和发票检查力度,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规程》(桂地税发[2010]136号)和《<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系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操作规程》(桂地税办发[2014]3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每一项目的登记信息完整、内容详实、及时准确,并按要求做好更新。

  要加强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采集,通过与住建、国土、建委、规划等部门建立政务协作,广泛收集房地产企业土地取得、项目立项、预售及销售、项目竣工结算等信息,特别是企业房产销控表和住建部门房产销售备案等信息。要配合自治区地税局风险管理数据仓库建设工作,采集录入建筑、房地产两个行业近三年的财务电子数据(2012—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信息数据档案,为风险分析、纳税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要加强日常监管,按项目建立管理台账。建筑项目要按月掌握工程进度、完工情况和收付款情况等,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月掌握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收入、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和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进度、开票情况和完税情况。

  要通过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与项目工程进度一致,开票数据与税款缴纳相匹配,避免因疏于管理,而助长企业偷税欠税和开发商卷款潜逃事件的发生。今后,凡是出现房地产涉税群体事件的,首先检查主管地税机关是否严格依法办事,税收执法是否规范和经得起考验,是否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做好工作,对于管理不到位,形成偷欠税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开展核查比对及纳税评估工作

  对房地产项目要逐个核查、掌握其实际销售收入、预售收入、应缴税款、已缴税款、未缴税款、已开发票、未开发票等情况。在采集完善各类涉税信息的基础上,强化对企业各类信息分析比对,对比对异常,疑点多、金额大的企业要开展纳税评估并加强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对:房地产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与住建局房产备案信息的比对;楼盘已交契税计税金额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税金额比对;企业会计报表列示销售收入、预收收入与企业申报销售收入的比对等。对房地产企业,要注重检查是否存在通过“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将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售房预收款、预收定金长期挂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情况;查阅“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查取得的银行按揭贷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对于委托代销的楼盘,应结合委托代销合同,从相关销售费用与委托代销手续费的关系倒算已售房收入,核实其预售收入是否已全部完税等。同时要采集房地产企业“预付账款”科目中的预付工程款明细,检查关联工程承包方是否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情况。

  对建筑施工企业,要注重检查是否存在“甲供材”未按规定完税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通过“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等往来科目长期挂帐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情况;通过从业主获取信息,核查是否存在取得预收款以及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等情况。

  三、加强发票管理和日常检查

  各单位加强发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向消费者宣传发票管理法规规定,提供发票真伪辨别的渠道和方式,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使他们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提供发票违法线索,配合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发票日常检查。对房地产企业取得购房收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督促其按规定向购房业主开具发票;对支付了项目工程款的,要及时向工程承包方索取发票。对于建筑业企业,在收取工程款后,主管地税机关要督促其及时按规定开具发票给付款方。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建筑和房地产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发票申领、开票、缴销与预售、缴税等信息的比对,排除不稳定隐患。要重点整治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使用虚假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规定的,该处罚的处罚,该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当作强化税收风险管理、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促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作,解决问题

  各单位要加强与住建、国土等部门的政务协作,提高涉税信息交换利用水平,提高税源监管能力和项目管理水平。

  (三)依法履职,监督制约

  各单位在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监督制约,健全内控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各市地税局请于2015年8月10日前,综合各县(区)地税局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以及发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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