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的单独计税政策,是给纳税人的善政,只是这项善政从一开始推出时,由于计算方法的缺陷,出现多发一元钱、到手钱变少的不合理现象,也就是年终奖的陷阱区间(或“无效区间”、“盲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月度综合所得,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综合所得)
问题就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所确定的计税公式上。在分摊到12个月的时候降低了适用税率以及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结合按月缴纳工资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算方法,按道理年终奖计税公式应该是“应纳税额=(分摊到每个月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然而,“国税发[2005]9号”文件里规定的年终奖计税公式却是“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就导致年终奖个税计算已不符合超额累进税率的原则,并产生多个陷阱区间(盲区)。
这个道理上说不通的公式,却一直并没有调整,行业的人一直都非常诟病这个公式,甚至在2011年的时候有人伪造了一个“47号公告”,把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又乘以了12,然而国税总局迅速对此进行了辟谣。而且同样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回答网友对盲区问题的疑问时,明确指出,“(工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级(额)累进税率,但年终奖计税方法不采取平均到月份的计税方法”,意指年终奖计税就是要少扣11个速算扣除数,就是要出现“盲区”。 新个税法颁布后,对年终奖个税的单独计税,其实完全可以直接采用年度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就不需要除以12再去找换算为月度的税率及扣除数,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但遗憾的是,国税总局仍然沿用了国税发[2005]9号的计算公式,从而使得年终奖陷阱区间继续存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年度综合所得,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综合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2023-08-18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而股权激励的单独计税,在财税〔2005〕35号文里,使用的公式也是相对合理的,没有所谓陷阱区间。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近年来,国税总局从纳税人角度考虑,及时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明确预期,体现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 年终奖单独计税“无效区间”的问题,对国税总局来说,只需在税务系统里变更一下计算公式。既然是惠民善政,不妨求真务实,拨乱反正,将不合理的计算公式进行纠正,即“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不用再除以12,无需按月换算的税率表,真正符合超额累进税率原则,并与股权激励收入、年度汇算清缴等计税方式也能保持一致,将税收优惠更好落实,纳税人也不用费心思去筹划,避开“陷阱”了,办好人民满意的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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