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1-21
摘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2011年0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

  (三)您如何实现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您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那么您就是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主体。
  1.不需审批的纳税申报方式
  如果您选择上门(直接)申报 ,您可直接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需审批的纳税申报方式
  如果您选择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的,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各项纳税申报。
  (1)邮寄申报
  ①邮寄申报的条件
  如果您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那么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申报办法。
  ②邮寄申报的程序
  您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以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您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您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
  (2)数据电文申报
  ①数据电文申报的条件
  如果您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在银行开立了税款解缴账户并具备上网条件,那么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申报办法。
  ②数据电文申报的程序
  您应当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填报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应报送的资料,把申报数据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过程;主管税务机关以申报接收系统接收的数据作为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据,以数据电文申报纳税系统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您在申报结束后,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申报方式
  如果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您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款征收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您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一是您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二是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核定的纳税期按季、半年、一年申报纳税,具体合并的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当地的办税条件,本着方便您和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确定。

  (四)事例解说
  A公司2009年1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每月通过上门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9年9月,该公司由于办公场所搬迁,财务人员因距离主管税务机关较远,擅自通过邮寄方式将当月的纳税申报资料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来完成纳税申报。此例中,A公司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选择邮寄申报作为本单位的纳税申报方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一)申请延期申报权的含义
  如果您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再行办理纳税申报。它是在您发生特殊困难时适用的,有利于保护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二)申请延期申报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申报权
  1.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
  (1)您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致使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您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延期申报权实现的途径
  您如果符合延期申报条件,应当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答复您。
  您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补报书面报告及相关的情况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事例解说
  A公司于2009年3月4日突发火灾,导致该公司无法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该公司人员于3月5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并填写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其他需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作出同意延期申报的决定,并制发了《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该公司按照规定,于3月11日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5万元预缴了税款。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含义
  延期缴纳税款权,是指您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权
  您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事例解说
  某公司2009年11月13日申报当月税款10万元,未在税款限缴期限内缴纳税款。11月18日该公司以货款未收回、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税务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该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但该公司提出申请已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限缴日期,所以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并从税款限缴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含义
  您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既不能少缴税款,也不应多缴。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您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我们退还的权利。

  (二)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三)您如何实现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如果我们发现您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果您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我们应当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具体程序:
  1.您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我们的要求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和提供相关资料。
  2.我们受理和审批完成后,将您多缴的税款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四)事例解说
  A企业2010年5月28日发现,该企业2月份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在3月12日进行申报时将计税依据误录入为1000万元,导致多缴纳营业税税款27万元。该企业于6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填写了退税文书并提交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于7月5日将多缴税款退还给了A企业,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含义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纳税人或者特定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待。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税免税政策。此外,您还可以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法律依据,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有不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在所得来源国减税、免税和不予征税等待遇。

  (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优惠权
  您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报批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1)申请。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我们审核批准后执行。您申请减免税必须向我们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②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③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减免税申请,我们将对您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您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我们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们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您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2.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1)您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我们受理您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您执行。
  3.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优惠
  您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事例解说
  A公司是从事计算机技术研发的企业。2009年2月,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为乙公司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技术的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于2009年5月将该成果转让给乙公司并收取该项技术转让价款30万元。A公司在2010年4月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A公司2009技术转让价款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委托税务代理权的含义
  委托税务代理权是指您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权利。

  (二)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三)您如何实现委托税务代理权
  1.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按照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代为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税务代理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代理方式。
  2.您选择税务代理应与税务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及其所在的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3.您的税务代理关系可以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也可因法定情形出现,单方面终止,不论是您单方终止还是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终止方均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我们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您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我们将对税务代理人处以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事例解说
  A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税务代理协议,委托代理记账和纳税申报,2010年5月,税务代理人对一笔40万元的营业收入未入账,也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A公司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税务代理人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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