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7]21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9-04
摘要:调查摸底。各地要在近期内对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由业户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调查表》(见附件2)。对业户填报的调查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并根据有关的规定逐户确定是否属建帐户及何种建帐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212号      1997-09-04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建帐范围和时间安排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建帐办法》)第三、四条规定条件的,以及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和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必须按《建帐办法》的规定,设置帐簿,进行查帐征收。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工作,各地应在今年年底前,在从事服务业、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中,按不低于应建帐户5%的比例,选择经营规模较大、有行业代表性的业户试行建帐,并在建帐户中选择部分会计核算制度较健全的业户试行查帐征收,在1998年底前,已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占应建帐个体工商户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在3至5年内按《建帐办法》的规定完成各项建帐工作。对私营企业和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各地要按《建帐办法》的规定,争取在近期内完成建帐工作,并实行查帐征收。

  二、建帐的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地要在近期内对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由业户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调查表》(见附件2)。对业户填报的调查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并根据有关的规定逐户确定是否属建帐户及何种建帐户。

  (二)制定建帐规划,实行分步建帐,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省局粤地税发[1997]133号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建帐规划,实行分步建帐,对经审核达到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暂缓建帐户除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发给《个体工商户建帐通知书》(见附件3),明确业户建帐的时间、建帐的类型及其它有关事项。原则上应建复式帐的业户,不能建简易帐,应建简易帐的业户,如业户申请,可建复式帐。对暂缓建帐户,要报经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并发给《个体工商户暂缓建帐通知书》(见附件4),明确业户应建帐的类型、暂缓建帐的时间及其它有关事项。暂缓建帐期满后,业户应按规定建帐。

  (三)组织培训,加强引导。为加强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建制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属下单位主管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工作的人员、负责个体私营业户税收征管的税务专管员以及应建帐的个体私营业户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教材由省局另行印发)。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建帐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在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定期定额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在省局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有统一式样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统一式样印制、使用,没有统一规定的暂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印制,并报省局备案。

  (二)私营企业及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及所属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帐簿、凭证,暂按企业会计核算帐簿、凭证现有的供应方式供应、使用。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核算帐簿、凭证,暂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样式统一印制,供给个体建帐户使用,并收回工本费。

  (四)目前已自行设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业户,税务机关要对其会计核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符合《建帐办法》要求的,要按规定重新进行规范,为保证业户会计核算的连续性,其目前所使用会计核算办法与税法不相抵触的,本年度内可不作改变,所使用的会计核算帐簿在本年度内也可继续使用。但从下一会计核算年度起,按要求应建帐的个体私营业户,一律必须按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私营建帐户,国家税务局机关采取查帐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是否采取查帐征收,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业户会计核算的完善程度而定。同时,应要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私营建帐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六)为推动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的开展,各地应按省局粤地税发[1997]133号通知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对今年以来尚未调整纳税定额的定期定额征收户的纳税定额进行一次调整。具体调整的幅度,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对达到建帐条件而不按税务机关规定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和拒不建帐的私营企业,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现定处理外,还要按季(半年)调整其纳税定额,促使业户建帐。

  (七)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授权,我省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含本数)以上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但在具体执行时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

  (八)为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各市、县应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的实施。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最少应选择一个征收单位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的试点单位,加强指导,取得经验,以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各地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上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做好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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