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税[2021]2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01
摘要:执法机关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内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有关票据的发放、使用、保存、审验、核销等制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税[2021]21号       2021-6-1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法机关公开拍卖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处置。

  省级财物统管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县法院)公开拍卖罚没财物,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商省财政厅确定后,可协商所在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接收,对于房屋、土地、在建工程、供热设施等不可移动的罚没财产,也可协商财产所在市县政府接收。

  二、市县政府对接收的罚没财物应按照本通知和《办法》规定,建立台账、妥善保管、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市县法院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除以下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

  (一)缉毒罚没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省及省以下国家烟草专卖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省级部门取得的,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级部门取得的,全额缴入所在市(地)、县(市)级国库。

  (三)省及省以下海关(除缉私以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省级部门取得的,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省级国库;市、县级部门取得的,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所在市(地)、县(市)级国库。

  (四)省及省以下应急管理部门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省级国库。

  (五)市县法院取得的罚没收入,应通过全省非税收入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所在市(地)、县(市、区)级国库。

  (六)市县政府接收法院3次(含)以上流拍所移交罚没财物的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四、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执法机关申请,按照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分成比例分别办理资金退付。

  五、执法机关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内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有关票据的发放、使用、保存、审验、核销等制度。

  六、各级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保管、处置等相关经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预算保障。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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