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16]49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5
摘要: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与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3)利润

  (4)冬雨季施工费

  (5)市政干扰费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五市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的4.05%计算;其他地区按2.02%计算。

  2.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七)材料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增值税。

  (八)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除税单价为基数进行计算。

  (九)实行营改增后,《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均为除税材料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老工程项目”),依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包括新、老工程项目),按原有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其中增值税按征收率3%计算。

  五、原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2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