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4-02
摘要:许多企业在经营时应收款项中常发生无法回收的情况,一般企业可以在税务机关报备后按坏账核销,但也有少数企业弄虚作假,故意增加税前扣除项目,这是税法不允许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许多企业在经营时应收款项中常发生无法回收的情况,一般企业可以在税务机关报备后按坏账核销,但也有少数企业弄虚作假,故意增加税前扣除项目,这是税法不允许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在此提醒企业,坏账损失应谨慎处理,符合上述规定方可进行税前扣除,以免带来税务处罚。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