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路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将实行 四统一 ,即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 产业优惠为主...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将实行“四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措施。新法实施对此前常用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有何影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目前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大都从税收优惠方面来寻找节税空间。最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企业身份进行筹划。由于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某种身份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谋取税收优惠。

  二是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筹划。许多企业利用“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

  三是利用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

  新税法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但新税法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此外,新税法在总体上加重外资企业税负的同时,为外资企业设立了过渡期的规定,为外资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新税法实施条件下,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外资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2.利用收入规定进行筹划。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提前确认收入,将利润体现在 2007年;实行新税法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延迟确认收入,将利润体现在2008年。如某房地产企业现享受优惠税率15%,实行新税法后将执行25%的税率。有一开发项目,原预计2008年1月才能竣工办证交房,并确认销售收入。如果通过与施工单位协商,加快施工进度,赶在2007年12月底办证交房,该房地产企业就能够少缴相当于利润总额 10%的所得税。如果该房地产企业实行新税法后税率从33%降低到25%,则应该反向筹划,将预计在2007年底办证交房并确认收入的项目,推迟到2008年办证交房并确认收入,这样可以少缴相当于利润总额8%的所得税。

  对于转让财产、接收捐赠等其他收入,企业可以通过与受让方、捐赠人协商,通过提前或延迟转让或接受的时点,来获得税收筹划的收益。

  如甲企业实行新税法后,税率从 33%降低到25%.现有一机器设备拟转让给乙企业,甲企业可与乙企业协商,将机器设备先租赁给乙企业,待 2008年再进行出售确认收入,可少缴相当于转让收益8%的所得税。

  3.利用过渡期规定进行筹划。新税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即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 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5年内享受过渡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至期满,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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