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合肥、芜湖、蚌埠卷烟厂6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597号 2003-06-02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安徽省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情况的报告》(皖国税发〔2003〕73号)收悉。关于调整合肥卷烟厂生产的“黄九华山”、芜湖卷烟厂生产的“都宝”、蚌埠卷烟厂生产的“100mm伊妹儿”、“条盒渡江”、“条盒丹健(淡味)”、“一品黄山”等6个牌号卷烟计税价格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进行调整。自2003年3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计税价格申报交纳消费税。具体牌号、规格、调整后的计税价格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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