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12月12366热点难点问题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12-22 1.我公司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逾期了就不能申请延期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因此,企业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有法院出具的文书,财产已经全部拍卖之后还是无法偿还欠的税款,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依法破产的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税务注销。 3.企业已申报的相关税费种的申报表应当保存几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相关的申报表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例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需要说明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5.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6.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 第八条规定:“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 第八条规定:“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9.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0.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将专用发票追回后进行作废或红冲,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另外,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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