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7]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16
摘要: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以下简称同型号)的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9号           2007-1-16


各区、分局,车购办: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市局制定了《深圳市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及《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车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执行总局核定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 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市局流转税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分局、车购办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列入征收范围的所有在深圳生产(包括改装)的车辆及在深圳设有代表处或代理商经销的进口车辆。

  第五条 车价信息采集分为国产和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生产(改装)企业的主管区、分局负责采集(名单见附表1),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车购办负责采集(名单见附表2)。

  第六条 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第七条 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以下简称同型号)的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

  对于同型号的国产摩托车,只采集最低的出厂价格;对于同型号的进口摩托车,只采集最低的计税价格。

  第八条 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内容包括:

  (一)轿车、越野车: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空调、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电动门窗、中央集控门锁等。

  (二)客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

  (三)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箱体材质、罐体材质、制冷机类型、轴数等。

  第九条 车价信息的采集采取由生产(改装)企业、进口车采集点按期填写报送采集资料,各区、分局、车购办先核对后采集的办法。对采集信息异常的,各区、分局、车购办应到采集点进行核实,以保证采集价格的真实性。

  第十条 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进口车采集点应在采集期次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本期的车价信息资料:

  (一)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包括如下资料:

  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见《车价管理办法》附件1)

  2.车辆合格证(复印件留存,原件验后退还)

  3.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复印件留存,原件验后退还)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包括如下资料:

  1.《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见《车价管理办法》附件2)

  2.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留存,原件验后退还)

  3.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留存,原件验后退还)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区、分局应在每年的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的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本期采集、审核后的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电子文件(EXCEL表格)和车辆合格证、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复印件传至车购办。

  第十三条 车购办负责对国产、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电子文件分别进行审核、汇总后,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传至市局流转税处,流转税处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于7日前(节假日顺延)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第十四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定期转发总局下发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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