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9]286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4
摘要:为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以由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等工程施工项目,要尽可能地让农民参与项目实施,使农民在参与项目实施中获取收益,得到实惠。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09]286号      2009-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耕地保护工作,现将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费按因素法分配的因素

  从2009年起,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中确定的分配因素调整为截至上一年l2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不含建设占用补充的耕地)面积,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l0%。

  二、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促进新增费合理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等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新增费的支出结构,加大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的投入力度。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可以由各省结合国家确定的重点任务统筹使用,重点支持:

  (一)国务院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

  (三)《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和后备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四)“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建设;

  (六)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严重地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三、统筹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各省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部署,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平台,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分配和地方分成的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在保护耕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监督,促进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8]157号)、《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财建[2008]3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新增费分配、使用以及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项目后期维护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促进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组织对新增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奖惩机制。对违规使用新增费、新增费结余大、新增费分配使用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系统备案不及时,以及基本农田面积少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核减该省当年或下一年10%左右新增费预算指标。

  五、鼓励农民参与项目实施

  为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以由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等工程施工项目,要尽可能地让农民参与项目实施,使农民在参与项目实施中获取收益,得到实惠。

  六、认真全面开展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清理工作

  由于规划调整等原因,中央分成的新增费分配方式调整前国家投资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有的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的条件。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认真全面组织清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清算。2009年8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本地区申请中止或撤销的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情况、中央安排的新增费使用及结余情况、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

20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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