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9
摘要: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二、消费税部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五条及附件3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及附件1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3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5号)第二条及附件2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二条及附件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及附件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0

  三、附加税费部分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

  四、其他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1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2021年08月23日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意义以及申报表变化情况,确保平稳过渡,下面,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一讲解。

  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背景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这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2021年税务总局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措施之一。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

  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就是将原有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简单说就是申报表整合后,附加税费随着主税使用同一张申报表,申报一次完成,不再单独使用各自的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利处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成功推行财产行为税10个税种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对纳税人来讲有三点好处: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附加税费是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附加税费单独申报易产生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不同步等问题,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按照“一表申报、同征同管”的思路,将附加税费申报信息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便利纳税人操作。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从而大幅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填报负担,降低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有利于确保申报质量,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费种申报表,实现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的申报方法

  《公告》中发布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表样,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纳税人在申报表中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系统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申报信息后,系统自动带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五、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整合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是否继续使用问题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二)申报表整合后,新申报表启用时间问题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三)申报表整合后,对以前所属期事项调整申报问题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也就是说依然按照原申报表进行调整。

  六、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及填报注意事项

  (一)主要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均在原主表中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三个附加税费相关栏次,并各自增加一张附表,体现附加税费的明细申报情况,申报表的表名也增加了“附加税费”字样,分别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是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将原《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里的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部分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具体有:将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名称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二)注意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的填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第23a栏。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七、消费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及填报注意事项

  (一)主要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表也进行了简并优化,实现业务场景全覆盖,与原申报表相比,变化较大。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主表的变化。优化后的消费税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适用15个税目,表格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表中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表内勾稽关系以及3个附加税费应缴税额栏次,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栏次,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附表的变化。优化后的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具体如下:

  1.4张通用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2.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适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

  3.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适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适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

  (二)注意的问题

  1.启用消费税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

  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适用15个征收品目及39档税率。考虑到消费税15个税目的名称、税率、计税方法、计量单位均不同,优化后的申报表采取“最大兼容”的设计理念,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表中“适用税率”栏兼容了从价、从量和从价+从量复合计税3种计税方式。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2.启用消费税新申报表后,成品油生产企业不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有些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担心,新消费税申报表与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如何衔接?可以明确地告诉纳税人,启用新申报表后不需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地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3.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如何开具税收缴款书和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

  启用消费税新申报表后,受托加工代扣代缴税款填报的表格发生了变化。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时,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应给委托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

  以上就是本次视频讲解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意义和申报流程。最后,感谢大家观看,谢谢!


遇到异常凭证,可在新设栏次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增值税新申报表除实行主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还就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转出申报,以及解除异常后重新申报抵扣处理,明确了相关填报规定。

  自今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纳税人通过一张表即可同时完成多税种申报,大大提升了办税效率。新政策实施将近一个月以来,部分纳税人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增值税新申报表启用后,遇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如何处理并填报?对此,笔者结合具体例子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新申报表单独设置了填报栏次

  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可以发现,增值税新申报表除实行主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还就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转出申报,以及解除异常后重新申报抵扣处理,明确了相关填报规定。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增值税新申报表单独设置“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具体来说,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用于填报原第23栏除异常凭证转出之外的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本期按照规定应当作异常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第23a栏。

  举例来说,甲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2021年1月申报抵扣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3000元)为异常凭证。甲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此时该如何进行处理及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甲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将异常凭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甲公司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税款所属期,为甲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即2021年7月,并应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因此甲公司应于2021年8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异常凭证对应的13000元,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予以交回。对于消费税纳税人来说,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解除异常重新抵扣应按规定填入负数

  实践中,纳税人可能会对异常凭证存有异议。根据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给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特定税收待遇,即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暂不转出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交回已退税款及冲减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或补缴消费税。不过,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接上例,假设甲公司2021年8月6日申报转出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13000元后,于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2021年9月20日,甲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解除异常,此时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根据规定,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则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填入负数。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方可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

  本案例中,甲公司异常凭证转出的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7月,属于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因此,甲公司在2021年9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解除异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可在办理抵扣勾选的税款所属期即2021年9月,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燕 刘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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