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退(免)税主要有哪些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最近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笔进料加工业务,在此以前,我们对进料加工业务没有运作过,也不知道出口退(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很想了解一下加工贸易退(免...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最近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笔进料加工业务,在此以前,我们对进料加工业务没有运作过,也不知道出口退(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很想了解一下加工贸易退(免)税政策,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有什么区别吗?如果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由于申报退(免)税不及时或其它原因不能退(免)税,按规定征税后其国内购进的辅料是否还可以做进项抵扣?假如我公司生产能力有限,将国外进料出售给其他企业加工后,我公司购回再出口的,是否违背出口退税政策?

  答: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按出口企业类型分为:生产型企业加工贸易和外贸型企业加工贸易。按贸易流通方式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按贸易属性种类分为:生产型企业进料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形式;生产型企业来料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形式。外贸型企业进料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形式;外贸型企业来料委托加工一种形式。

  对于加工贸易的退(免)税规定可划分为:(一)来料加工(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政策相同)。其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二)进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对不同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分别按不同的办法处理。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的规定。一是外贸企业采取作价销售方式,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企业将减税或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时,应按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征税机关对销售料件应交的增值税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二是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对进口料件实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凭海关完税凭证,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税款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比照一般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对于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不同点。

  一是概念不同。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承接方既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二是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的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加工的产品完全归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进料加工中,经营单位对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拥有所有权。

  二是两者的贸易性质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与经营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营单位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收取工缴费,纯属加工贸易性质;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是自主经营,与销售料件的外商和购买我成品的外商均是买卖关系,经营单位从中赚取销售成品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差价,使外汇增值,属于一般国际贸易性质。

  三是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生产加工出来的产品由外商负责运出我国境外自行销售,销售的好坏与我方毫无关系;而在进料加工业务中,经营单位在产品生产加工出来后要自己负责对外推销,产品销售情况的好坏与自己密切相关。

  (二)相同点

一是两种加工贸易都经历了“进口-加工-出口”三个操作环节。

  二是两者具有共同监管方式,即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实行海关保税监管,在进口时进行监管登记,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产品出口时由海关核销进口料件。

  对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不能退(免)税按规定征税后,其国内购进辅料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应征税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可以看出,文中明确了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视同小规模计算应纳税额,这与以往的政策规定不同,进料加工计税依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否定了文件规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或计算应纳税额”的政策规定,在理解上弯度要大一些。另外,我们还看到进料加工复出口应纳税额计算的征收率。应纳税额公式中“征收率”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已有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或4%,征收率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适用。除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予退(税)和小规模企业之外的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在计算征税中用的征税率,一字之差概念不同。如:一般纳税人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如果您公司将国外进料销售给其它企业,再加工后收回出口的货物,是不符合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退(免)税政策规定的(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的除外)。但对于委托其它企业加工后出口的货物是符合退(免)税的规定,不过也要符合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中委托加工的条件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你公司的业务符合上述规定,是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将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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