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国资政[2022]299号 2022-11-25 各出资企业: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第38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合规意识,培育合规文化。深刻认识合规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强化依规办事、依程序办事刚性约束。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学习、业务交流、新员工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合规文化建设,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的浓厚氛围,增强合规管理的持久内生动力,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健全法治队伍,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要全面落实《办法》要求,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以高质量合规管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全面设立首席合规官并保障其有效履职,配足配强合规管理专业人员,严格重大决策事项合规审查把关,抓好关键领域合规管理,强化部门协同,共同推进合规管理体系构建和高效运行。 三、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针对内控合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夯实合规管理基础,压实落靠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合规”的要求,将合规经营与企业相关制度、工作流程相结合。增强合规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合规管理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全力打造法治国企。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22年11月25日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出资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实施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实施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合规考核评价、合规责任追究、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不断提升广大员工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氛围,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 第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全员合规责任制,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合规管理制度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有效性。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八条 出资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出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九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决定企业合规管理目标,对企业合规管理承担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战略规划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出资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对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合规管理专项规划。 (二)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或者合规问题,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召集和主持合规管理联席会议。 (四)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向党委、董事会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六)组织起草企业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七)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八)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职责。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各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日常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主动进行日常合规管控,组织本部门领域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通报风险事项。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做好本业务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各部门应当设置一名合规管理员,由部门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合规意见,供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各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具体指导企业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 (七)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合规委员会委员、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合规事项负有勤勉尽责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有效建立合规管理三道防线。业务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同时也是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可以建立合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首席合规官召集和主持,通过定期会议等形式研究、指导、协调、部署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汇报制度。遇重大合规风险及事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除及时向本级企业主管合规工作负责人报告外,还须向集团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确保企业最高管理层及时掌控合规风险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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