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税发[202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3
摘要: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工作的部门协作,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鄂税发〔2022〕32号        2022-05-23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规范全省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对涉税中介开展自查整改、监测研判、调查处理和协同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着力解决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我省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

  二、规范内容

  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相关工作重点聚焦以下内容:

  (一)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二)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三)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三、工作职责分工

  全省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重要问题的协调会商,建立监测研判、调查处理、协同管理的闭环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税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对纳入监管的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的账号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制作机构信息发布账号台账。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部门应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对发现涉嫌虚假宣传的,要将发布主体和发布平台的信息推送给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涉嫌虚假广告的,要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发布内容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处理;对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涉税中介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对发现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信息的机构未纳入监管的,应按规定纳入监管。

  (二)网信部门依法依规对网站平台中涉税中介发布的违法违规等信息进行清理,对严重违反法律的网站平台和账号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税中介从事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对商业宣传或广告内容中涉及的涉税中介机构以及涉税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研提甄别意见。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涉税中介机构聚焦违规开展税收策划、虚假宣传及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存在问题的,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自查期间,涉税中介机构应认真填写《涉税中介机构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自查表》(详见附件),并于自查结束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监测研判。各级税务、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研判,提升联合治理效能。各级税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自媒体、互联网等平台涉嫌虚假宣传等违规情形,要加强信息甄别研判,并按工作职责分工推送相应部门处理。对于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涉税服务信息,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甄别研判,书面回复明确性意见。

  (三)调查处理。对经甄别涉嫌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的信息,各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部门要对涉税中介及相关委托人进行立案查处。对于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税务部门要对涉税中介进行查处。

  (四)协同管理。对经甄别涉嫌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的信息的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但对其发布所属涉税中介机构不能确定的,由发现的税务部门将发布信息推送给同级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确认发布者及其所在地。如确认所在地在本省范围,由网信部门将信息推送所在地网信部门,再由所在地网信部门推送同级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如不属于本省则由网信部门将信息反馈原推送方)。对经查实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各地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相关主体和平台进行协同联动管理。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工作的部门协作,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既定的工作步骤、时限和有关要求,稳妥有序开展工作。要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畅通有关问题信息推送、共享渠道,形成各方联动、闭环处理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涉税中介税收策划和发布涉税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相关查处工作,持续规范涉税中介行业秩序。2022年8月底前,各市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前期工作成效,上报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查处的违规开展税收策划、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的具体案例要形成4类清单,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四)支持健康发展。税务部门要积极发挥涉税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其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大对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信用信息公告力度,为纳税人自主选择涉税服务提供便利。根据涉税中介信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激励措施,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诚信经营。

  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联系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汪翔;电话:027-87322406

  省网信办网管处帅慧蕾;电话:027-87710053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商景;电话:027-65398034

  附件:涉税中介机构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自查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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