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析和操作实务

来源:麒麟扒税 作者:麒麟扒税 人气: 时间:2024-05-09
摘要: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知识精讲: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

  (一)2016年度及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关于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报送的规定

  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应区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定适用时间: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三)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

  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⒈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⒉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⒊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四、知识精讲:资产损失的确认

  (一)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资产损失确认的证据材料及申报

  1、货币性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案例一】:某电影院现金损失

  电影院值班经理杨某在2023年1月值夜班期间,擅自截留营业款,据为己有,拒不上交公司财务部门。影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共侵占营业款112万元,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奢侈品,法院追回部分商品,价值78万元,于2023年返还电影院。

  一、确定损失金额、损失发生时间,并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收银员与值班经理杨某之间的现金交接单、现金日记账、账实差异等,确定被侵占的金额。本案例中确认被侵占金额为112万元。

  假设本案例杨某没有能力赔偿,企业通过账册资料、公安机关报案记录确定损失发生时间为2023年度。通过法院返回财产清单确认损失金额为34万元(112万元减去可追回部分78万)。

  二、企业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一)确定被侵占资金金额的资料:

  ①收银员与值班经理杨某之间的现金交接单;②企业关于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及会计处理凭证;③法院的判决书。

  (二)确定损失金额和损失发生时间的资料:

  ①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②法院判决书;③法院返回财产清单。

  如果责任人杨某对电影院进行了赔偿,则应扣除赔偿金额后计算损失金额;

  纳税人还需提供赔偿金额、赔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二】:某公司房屋销售应收账款损失

  甲企业2013年8月与乙企业签订销售合同,乙企业取得某市某区8号院1号至4号住宅楼65套房屋的销售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企业采取部分履行合同、故意截留售房款等手段,将应付甲企业的人民币金额1290万元非法占用。2014年1月14日,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人民币120万元,其余1170万元房款一直未付。甲企业诉至法院,2021年法院判决乙企业法人代表犯有诈骗罪,没收个人财产并追缴欠款。但乙企业已无可执行财产,至2023年止未追回任何款项,且该单位已于2023年5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末甲企业将上述款项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结转了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进行了会计处理。

  分析:法定资产损失

  一、确定此次应收账款损失的具体金额、应收账款损失产生的时间,并进行会计处理。

  确认损失金额为1290-120=1170万元,确认损失产生时间为2023年度。

  二、企业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一)确定此次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应收账款产生的时间的资料:

  ①与乙企业签订的协议书;②甲企业收到乙企业120万元的会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③法院判决书;④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二)确定企业已在会计上作了损失处理的资料:

  ①针对此次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等;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本次坏账损失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③甲企业对该未收回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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