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2]13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3
摘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不征收增值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2]132号           2002-04-23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为“应税固定资产”,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属于暂免征收增值税范围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不征收增值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