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 大连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05
摘要: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 0米为限,每超过0 3米加价10% ,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大连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        2005-10-5

各供、用热单位:

  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 0米为限,每超过0 3米加价10% ,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C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9%的滞纳金。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其它区、市、县供暖费标准调整,由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履行听证程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九、有关职工采暖费补贴、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及保证供暖质量的具体办法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发文。

  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 大价发[1995]68号)即时废止。

  大连: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上调

  今年( 2008年9月28日)以来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经市政府批准,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市非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对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调整为33元。

  二、 现按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的中小学校调整为按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仍按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的职工、学生宿舍供暖按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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