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监[1996]1059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台账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账工作指示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0
摘要:各直属海关要根据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办法,严格审批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仓库规模不能超过企业年合同备案的加工能力,且只能存放供本企业加工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台账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账工作指示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6]1059号      1996-12-10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银行:

  近日,根据朱镕基副总理、何椿霖副秘书长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召集有关部委就海关总署对完善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问题提出的5条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研究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后,朱镕基、李岚清、吴邦国副总理和何椿霖副秘书长均批示同意。按照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的5条意见的原则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解决台账手续繁琐问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账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统一办公时间,公布办事时限,规范预录入收费标准,严禁搭车乱收费,对加工贸易比较集中的地区,可参照北京市的做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联合办公。关于收费问题,台账工作小组办公室近期将组织人员就收费依据、标准等进行实地检查。

  关于统一台账表格问题,由海关总署商外经贸部等部门解决,商品分类尽快按HS编码制度执行。

  各海关、外经贸委、中国银行等台账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思想,提高工作效率。

  二、关于纺织行业成立自用备料保税仓库问题

  考虑到纺织业加工贸易的特殊性,为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出口,同意海关批准纺织行业成立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允许企业先进口料件存入海关监管的保税仓库,待其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后再办理台账手续。

  各直属海关要根据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办法,严格审批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仓库规模不能超过企业年合同备案的加工能力,且只能存放供本企业加工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三、关于造船等行业由海关派员驻厂监管问题

  鉴于船舶、飞机等加工贸易具有“大进大出”和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特点,为减少企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意这些行业设立保税工厂,由海关派员监管,不实行台账管理。

  各海关要严格按《海关总署关于派驻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通知》(署监[1996]61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补充通知》(署监[1996]902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直属海关加核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后报海关总署核准。各海关要及时跟踪检查,做到方便与严密相结合;对派驻的关员要加强教育,严格纪律,并定期轮换。

  四、关于对具备电脑联网、资信较好企业的管理问题

  对料件进口、加工各工序到成品出口都实行计算机管理,进出口量大,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的企业,同意借鉴国际海关的先进管理经验,先选择少数几家企业进行电脑联网试点,视同派驻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不实行台账管理。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海关总署可先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制定审批原则并进行试点,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五、关于军工企业加工贸易问题

  考虑到国家指定的一些军工企业经营直接军事装备物资加工贸易有其特殊性和保密原因,且海关对此都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管,管理较严,同意对直接军事装备物资的加工贸易不实行台账管理。但对军民两用物资的加工贸易仍需办理台账手续。

  海关要按照关于进口直接军事装备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核直接军事装备的目录,凭国防科工委批件进行合同备案,并加强监管核销。

  加工贸易台账工作小组

  海关总署(代)

  19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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