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综[2016]8号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08
摘要: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016山西省残保金计算方法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障金,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征收。

  二、征收依据:

  (一)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征收管理: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应缴纳保障金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征收机关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信息完整的,受理申报;对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

  四、减免规定:

  (一)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首次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省财政厅同意后,可适当减缴或缓缴,保障金征收机关应严格执行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政策并做好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经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五、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保障金征收机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知识多一点:

  最新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了,新办法中很多内容都发生了变化,残疾军人被纳入其中,征缴日期改变,新的缴费计算公式,在审核流程的优化中让服务办理更加便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就得缴纳保障金。

  我们单位该交多少怎么算?

  给您个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面的在职职工指的是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职工。

  那这个实际安置残疾人都包括哪些?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都可以,不过得提示您一下,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的残疾等级必须在1至8级之间。

  听说安置不同残疾等级的残疾人数量计算也不一样?

  是的,咱们国家对安置重度残疾人就业是有优惠的,如果您安置的1名残疾职工持有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或者持有的《残疾人军人证》残疾等级是1级、2级、3级的,都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进行计算。

  怎么认定我们单位安置了几名残疾人?

  如果您单位安置了残疾人就业,就需要到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的残保金审核窗口去申报,地址是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如果您单位没有安置残疾人,您就等着地税部门开始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时候,到地税部门进行自核自缴。

  都什么时候审核和缴纳?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安置残疾人是在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地税征缴保障金时间是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两个时间段内。在自愿原则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

  特别提醒:今年作为特例,申报安置残疾人情况在7月进行,共1个月的时间。地税部门征缴为8月1日至9月30日。这个只有今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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