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211刑初854号 厦门LYD机械有限公司、郑某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17
摘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隆意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单位已缴纳罚款可折抵罚金。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闽0211刑初854号

  发文日期:2021-12-18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2021)闽0211刑初854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厦门LYD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8405****,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西路69号A栋之15号厂,法定代表人郑某朝。

  诉讼代表人:谢某南,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人:郑某朝,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来厦门住集美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集检刑诉(202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厦门LYD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朝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办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隆意达机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郑某朝系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6年2月,被告人郑某朝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让福州益信杰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隆意达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18919元,税额共计人民币75398.49元,并已于2016年6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完毕。案发后,被告单位隆意达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增值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共计人民币227021.76元。2021年5月5日,被告人郑某朝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朝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隆意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朝均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单位隆意达机械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朝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厦门LYD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隆意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单位已缴纳罚款可折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厦门LYD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郑某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显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悦鹭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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