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7]5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规范执法、严格程序、加强廉正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01
摘要:随着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税务检查在税务机关税收行政管理中的职能和地位正逐步加强。一方面,实施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税务检查队伍代表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执法监督和廉政工作的重点也将转向税务检查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规范执法、严格程序、加强廉正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545号          1997-1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税务检查在税务机关税收行政管理中的职能和地位正逐步加强。一方面,实施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税务检查队伍代表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执法监督和廉政工作的重点也将转向税务检查工作。从我市地税事业的发展对税务检查工作的要求来看,建立一支德才兼备、严格执法、高效廉洁的税务检查队伍,是高质量完成税务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税务检查的职能作用的重要条件,也是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发展的形势对税务检查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最近,在市局组织的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地税系统个别税务检查人员在稽查办案工作中,存在着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表现在:未有效执行市局制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案件审理、听证、重大案件报告等税务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行政处罚中随意性较大,执法力度不够,越权行政处罚;甚至有的检查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上述这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地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全市地税系统的行政执法效率、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各单位领导要认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

  针对目前我市地税系统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动我市地税系统的廉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稽查办案过程中规范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法律、法规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组成,是税务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和准绳,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不仅要依据有关的税收实体法审核、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同时,也要严格依照税法和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行使税务检查权。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规范执法行为,是税务检查结果有效的基本前提,是税务机关有效的实施税务行政管理的根本保障,各单位领导务必要提高对规范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并在工作中加强领导、严格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本地区、本部门在稽查办案过程中的执法行为,提高本单位稽查办案的执法水平。

  二、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检查工作制度。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检查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保证税务检查工作高效运行、约束税务检查人员公正执法的行为规范。根据《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征管特点,市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我市地税系统的税务检查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各单位的主要任务是狠抓税务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特别是要注重落实税务检查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和听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避免税务检查过程中的随意性,坚持杜绝越权执法,不按税务检查工作程序执法的现象;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考核、激励等监督制约机制,将税务检查各项制度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本单位的税务检查工作质量,避免税务检查工作中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使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管理,勤政廉政,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税务检查队伍。

  各单位要重视加强税务检查的队伍建设,在税务检查工作中树立政治思想教育和税务检查业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针对税务检查的工作特点,切实抓好税务检查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税务检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税务检查工作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且要按照税务检查工作的计划和安排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税务检查工作,同时,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向被检查单位借用交通工具,对税务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问题要坚持查处,确保税务检查队伍的清正廉洁,公正执法,逐步将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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