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函[2018]29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368号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07
摘要:为切实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一是按照“互联网+”的思维建立了线上加线下的纳税服务平台,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相关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368号答复的函

深地税函[2018]299号         2018-06-07

李炜代表:

  您和王小斌等10位代表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市建立产业转移利益分配与共享机制的建议》(第20180368号)收悉。该建议由市规土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单位共同办理,我局为分办单位之一,按照市人大办公厅的办文要求,分办单位仅就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内容进行回复。经认真研究,现将其中的涉税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税收分成机制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省市县税收分成机制由财政部门负责。以所得税为例,由税务部门征收后,60%进入中央级国库,40%进入地方级国库,进入地方级国库的税款由该层级财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税务部门无权决定税收收入在各区之间的分成比例,建议您向财政部门反映和协调。

  二、关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问题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不断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近五年内,五次提高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减税后,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降至10%。二是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扣除比例。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近两年来,国家进一步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同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三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六个行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将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的上限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国务院今年又推出了一揽子减税政策,包括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等。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降税减费组合拳,帮助企业渡过经营难关,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为切实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一是按照“互联网+”的思维建立了线上加线下的纳税服务平台,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相关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创新实施“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等优惠管理方式,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实现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一次都不用跑”,企业享受税收减免“零成本”。二是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主动送政策上门,通过纳税服务平台、短信平台、政策宣讲会,以及公共媒体发布政策解读、问题答疑等,提高办税便利度,提升政策落实的深度与广度,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三、关于加大个税抵扣力度的问题

  对于“加大个税抵扣力度”的建议,我局认为其有合理的一面。但是,从我国情况来看,税收税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近年来,一方面,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另一方面,我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及支持办法等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和奖励等多种形式减轻企业和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税务部门将继续做好纳税信息的核实等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上述优惠政策。

  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5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全体会议上强调,要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以上表明,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提上日程。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费用扣除、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等制度安排,已在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考虑范围之内。作为地方税收征管部门,我局将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积极开展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按照中央的部署参与税制改革调研。同时,我局也将积极收集代表的相关建议,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提出政策调整意见,供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欢迎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7日

  (联系人:熊陈琛电话:8377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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