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自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四)

来源:shui5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0-03-10
摘要:第四讲 收入总额的纳税调整 一、确认时点的差异 1. 例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税法上:实施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都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款日期确定...

第四讲 收入总额的纳税调整

一、确认时点的差异
1. 例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税法上:实施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都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款日期确定。

例: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年租金100万元,租金在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300万元。递延收益按照权责发生制,申报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第一年,调增2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调减100万元。三年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

2. 商品销售收入:
会计准则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税法四个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国税函【2008】875号

比较:税法不要求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有权转移就行了。

3. 包装物押金逾期不退或超过一年不退,必须并入所得,调增所得,实际退还时,调减所得。

二、确认金额的差异
(一)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法确认所得
例:接受捐赠,无法支付的款项、债务重组利得
企业会计制度:均计入资本公积
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确认应税所得

(二)会计上确认损益,税法不确认所得
1.国税函【2009】375号: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上市公司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的对价,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的债务重组利得免征所得税。上市公司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不征所得税,作纳税调减处理。

2.国债利息

(三)分期(超过三年)销售大型设备,会计上按现值计量,税法分期确认。
例:设备制造商销售大型设备一台,价款500万元,分五年收回,每年末100万元。会计上作账认为,收入500万中含有利息,100万元为年金,应折算成现值,假设现值420万元。作账:
借:长期应收款 500万
  贷:收入 420万

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80万

税法: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第一年调减,以后调增。

(四)视同销售收入
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补充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发【2009】31号

注意:与其他税种视同销售规定的区别:

工业产品自用或出租

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

增值税

不一定

——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将外购房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以前不纳税,但是现在需要纳税,允许扣除的成本为没有评估前的历史成本。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视同销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方代收代缴。
——国税发【2008】115号

投资、抵债、换取其它资产、用于对外捐赠,会计制度是不作收入的,要做纳税调整;而执行会计准则的单位本身是计入损益的,不需做调整。只有一种情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采取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和会计准则是一样的。

视同销售收入也是计算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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