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开票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哪个罪?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20-04-28
摘要:编者按:我国《刑法》分则集中设立了10个发票类的罪名,与附属在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相对应,共同构成了追究发票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法律体系。本文介绍三则案例,对非为赚取开票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的罪名进行分析,供参考。 案例一 案情简

  编者按:我国《刑法》分则集中设立了10个发票类的罪名,与附属在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相对应,共同构成了追究发票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法律体系。本文介绍三则案例,对非为赚取开票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的罪名进行分析,供参考。

案例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卢某与被告人李某经共同预谋,欲通过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二人于2016年6、7月间找到松原市某某有限公司为其代办注册公司并领取发票。李某明知卢某为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注册虚假公司,仍先后两次借给卢某共计16万元用于支付代办公司的费用。卢某委托松原市某某有限公司为其代办了松原市宁江区安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荣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龙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文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苏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海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海泉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康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祥某公司、前郭县伯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盛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琳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雅某公司、松原市宁江区达某公司等14家虚假地址的一般纳税人“空壳”公司,并在税务机关领购了共计350份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卢某将312份发票全部卖出,其中有301份发票开往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但未进行认证抵扣税款;11份发票开往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且都已认证抵扣税款。被告人金某以21万元的价格从卢某手中购买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卢某、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金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被告人卢某违法所得21万元,上缴国库。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与山东省君某公司、山东亿某公司的钢材交易中,采取票货分离的手段,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中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额4%-6%的费用,将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滕州市永某公司、莱芜市途某公司、莱芜市润某公司、济宁文某公司,票面价税合计额共2392775.58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额,共计347668.23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6日,群众盛×;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贩卖发票的线索,后向被告人徐某约购票面总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徐某、金某在明知无真实交易存在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他人代为虚开。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徐某、金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9号82号楼一层12号,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向盛×;出售上述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真票,票面总金额共计300万元。被告人徐某、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北京市H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金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华税分析

  前述三则判决,对相似的事实涉嫌的罪名做出了不同认定,我们有必要先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定进行分析。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定

  (一)《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1、第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2、第三条规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标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定

  (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认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三、犯罪事实构成何种罪名,应以罪名的犯罪构成为判断标准

  我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

  2.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或产生损失的危险

  3.实施虚开行为且虚开行为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发票不可以倒卖,除去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是否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在与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出售”。从社会危害性上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要轻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但是目前相关规定的量刑标准并不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低。

  综上,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争议,我们建议还是按照犯罪构成来分析犯罪事实,纯粹为了赚取开票费而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没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目的,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或产生损失的危险的,应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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