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161号 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2-26
摘要:相关罚没收入,是指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不包括随各税种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收入,是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因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义务,税务部门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约定向代征人收取的违约金。

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161号      2018-12-26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明确改革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取或产生的相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和违约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二、相关罚没收入,是指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罚没收入,不包括随各税种税款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收入,是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违约金收入,是指因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人未履行代征义务,税务部门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约定向代征人收取的违约金。

  三、税务部门收取的上述罚没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103050107目)科目;利息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利息收入”(103070599目)科目;违约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他收入”(1039999项)科目。

  四、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8年12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