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填报新所得税申报表之《成本费用明细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新表体系)主要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以下简称旧表体系)的《销售(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新表体系)主要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以下简称旧表体系)的《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和期间费用合计项目。旧表体系的《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填报项目与会计科目之间对应关系不清晰,只注重经济事项,不注重会计业务,增加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填报成本和主管税务人员的审核成本。新表体系的《成本费用明细表》迎合了财会实际工作的需要,各项目与会计核算上的各科目之间口径更趋同,更有对应关系。

  根据新旧申报表对比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的规定,对新表体系中《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填报分析如下:

  新表体系中的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与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是配比关系,除期间费用外,其他项目两表几乎是一一对应。

  销售(营业)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该项目包括销售商品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建造合同成本四个明细项目。

  处于不同行业的纳税人要根据业务性质选择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细项目填报。如果一个法人纳税人涉及多个行业的业务,要将各项业务分别选择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细项目填报。

  提供劳务成本是指营业税范畴的劳务行业,如旅游、运输、饮食、广告、理发、照相、洗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行业提供劳务业务发生的销售成本。

  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是指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与取得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是指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包括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不适用于一般企业。但金融企业填报有专用附表,因此与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对应的成本也不在此处填报),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还包括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必须指出的是,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在会计上应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并不在“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的合同,而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也应作为建造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2.其他业务支出。

  该项目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其他五个明细项目。

  材料销售成本包括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销售成本。

  代购代销费用,会计上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代销商品业务(分为视同销售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中收取手续费的成本,就是这里的代购代销费用。另外,服务业的代理业务包括代销货物,如果代销属于兼营业务活动,那么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和成本就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如果代销属于主营业务活动,那么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和成本就应该在“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相关税金及附加,指与其他业务收入活动相关的应交税金及附加,或者说相关税费。如某工业企业取得对外房租收入,直接或间接依据房租收入提取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成本都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核算,就属于相关税金及附加。

  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比如某些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劳务收入的成本支出等等。

  3.视同销售成本。

  该项目包括自产及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视同销售成本三个明细项目。新表体系附表二填报说明指出:此处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行次分别与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对应行次的数据相配比。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其他扣除项目

  1.营业外支出。注意营业外支出项目并不是填报会计上“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全部内容,比如不包含捐赠支出发生额,各项捐赠支出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

  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六个明细项目的填报金额等同于会计核算口径。涉及财产损失和罚款支出,有关纳税调整应填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和以上六个明细项目发生额后的余额,填报金额中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纳税调整应填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或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国税发〔2006〕56号中的《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营业外支出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但事实上,从随后的明细项目填报说明和其他附表的填报说明来看,无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填报并非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而是等同于会计口径。由于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的误导和多余,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在《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条第六点中,删除此句话。

  2.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新表体系附表二填报说明: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明细项目,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部分。其他明细项目,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也在其他明细项目中填列。

  期间费用合计

  新表体系附表二填报说明:期间费用合计项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

  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科目设置及科目核算范围与此前的《企业会计制度》等有所不同,今后工作中必须予以注意。如“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将不再负责核算其他业务收入活动对应的相关税金及附加,新准则取消“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新单独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用于核算原来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核算的相关税金及附加。另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将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改为在新单独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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