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412刑初91号 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梁某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4
摘要:被告单位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梁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412刑初91号

  发文日期:2021-02-25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412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376D,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村委建中路143号,法定代表人秦某。

  诉讼代表人:秦某,男,1976年12月28日生,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梁某,女,1976年9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秦某及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梁某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经庄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资金过账等手段,取得上海青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兴栋铝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铜方实业有限公司为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369573.74元,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1059040.13元,均已抵扣。案发后,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另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梁某经武进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单位的主要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梁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庄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材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单位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周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梁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常州LQ电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文亮

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

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梅逸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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