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建[2003]28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返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7
摘要: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精神,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按“谁收谁返”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比例实施返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返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建[2003]283号    2003-12-17


各区、县财政局:

  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精神,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按“谁收谁返”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比例实施返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范围

  1.经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并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

  2.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并已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二、返还程序

  1.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

  2.申请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返还政策的有关企业,应在转化项目开始实施后的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出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返还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市财政局将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市财政局归档。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2)高新技术成果转让、合作合同;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土地出让合同;

  (4)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交纳凭证;

  (5)经市房地局审核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返还申请审核表》;

  (6)凡属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3.市财政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返还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沪财建[2001]2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返还申请审核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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